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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以下简称“资助奖励经费”)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支出范围包括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三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财政厅、科技厅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以下简称“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作为执行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申报指南,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财政厅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会同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财政厅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是资助奖励经费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申报指南;

(二)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工作;

(三)具体负责资助奖励经费的拨付。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广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的国际申请费用。个人申请的资助0.5万元/件,单位申请(含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的资助1万元/件。

(二)资助未获专利费用减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

(三)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奖励0.2万元/件,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后的奖励0.5万元/件;奖励代理广西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3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次。

(四)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家,小微企业1万元/家。

(五)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200件)、5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120件)和1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3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

(六)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含)以上的高等学校3万元/家;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含)以上的其他单位3万元/家。

(七)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

(八)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

(九)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

(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10万元/家,已获得自治区本级科技(知识产权)相应项目支持的不再奖励。

第九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权属清晰、明确。

(二)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失信惩戒名单。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奖励项目,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第四章申办流程

第十条申办时间

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6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申办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系统”平台申报。

(二)初审。分为网上预审和现场查验两部分。对通过网上预审的,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应材料进行现场查验。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名单,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

资助奖励经费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十五条行为的,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科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2012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319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过渡办法

专利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按桂财教〔2012〕319号文件规定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第八条第四、五、七款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3号)发布之日2015年12月1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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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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