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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5

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全面贯彻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资助对象及条件: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注册地址或个人住址位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获得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2、该专利授权日应在申请资助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来源:

(一)乌鲁木齐市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拨付的项目或奖励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按每项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审查核定应发放的资助金额,核定发放标准综合考虑年度可用于支付资助资金发放的资金总额和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数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

(一)专利权归属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过资助的;

(三)专利权系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专利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一)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二)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三)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四)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通过PCT或依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

(五)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虽未获国家或自治区专利奖,但能围绕我市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利用自有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六)属于上述对象之一,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明确;

(3)相关专利已经在我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制定并落实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两奖一酬制度。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三)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二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五)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0.5万元人民币;

(六)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60%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七)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但不足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7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八)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制定或落实两奖一酬制度,且申请范围的技术实施率达到8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九)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未制定、未落实两奖一酬制度,或者授权率、实施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十)上一年度通过PCT或巴黎条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到3件以上(含3件)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如该外国专利以服务外包、合资合作或独立投资方式在国外生产、销售,且外汇收入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增加奖励3万元人民币;

(十一)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经审查属实的,每项专利技术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根据本办法提出的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申报奖项填报相应的表格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两奖一酬制度复印件1份、上一年度两奖一酬发放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国家、自治区专利奖配套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4、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对照表1份;

5、专利实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6、申报本办法第(十)项奖励的,需提供外国专利授权证书、服务外包协议和外汇收入证明。

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资助资金,并将涉事单位及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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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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