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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专利资助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7

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的通知

京知局〔2020〕4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和《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的规定,现就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2月26日至4月17日。

申请人提交专利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4月17日24时。4月18日至4月3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0年2月26日至4月30日。

经网上初核合格的申请人,需尽快确认初核结果并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4月30日24时。

四、资助范围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对国内、外专利的授权后资助按照专利授权公告日划定资助范围,对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按照专利申请日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内专利

1.授权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2.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2)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申报年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小微企业库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

(二)国外专利

1.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18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同时2018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的单位;

3.2018年首次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4.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告知相关情况;

5.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第三方协助审核单位共同认定。

六、咨询方式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申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18:00;

网上咨询QQ群: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1群:399392340(已满)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2群:1032502150;

电子邮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窗口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17:00。

附件: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doc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26日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为规范资助金申报程序,做好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金申请人

1.资助金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等,且单位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3.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4.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地理标志的专有权人或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单位类型必须为社会团体;由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地理标志,应以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5.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优先资助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或专利可以优先资助: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

4.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三、申报方式

1.资助金采取申报周期内集中申报的方式实施,自发布申报通知起至对应资助金发放完毕为一个申报周期,不同申报周期的资助范围互不重叠。2020年资助金申报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利资助金申报,第二阶段为商标、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集中申报时间分别为2020年2月底和5月份。申请人应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通知发布途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北京知识产权政务微信(微信号:bjipowx)、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通知公告”模块(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北京专利代办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wx_bjdbc)和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f40ab1fb7831)。

2.资助金的办理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放的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网址为:http://zizhu.bjzldbc.org.cn/,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3.一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对同一类知识产权的资助仅能申报一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需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理专利或者商标资助金的,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指定相应的服务机构进行授权,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方可进行申报。专利和商标资助金申报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理,委托申报一经受理,申请人不能再自行申报。

四、申报与审核

申请人应首先通过首都之窗一证通平台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或完善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网上申报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需分别申报。

1.申报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资助的,需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准确填写专利授权信息,并勾选相关资助项目;

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所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年费减缴。

2.申报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按照申报系统要求选择专利申请途径,准确填写授权信息,并勾选资助项目;

申报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以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除应按照申报系统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勾选外,还应上传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发布的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电子版(非英语国家需附中文译文)或者含有著录项目信息的专利证书扫描件(非英语国家需附中文译文),附有中文译文的每份译文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国外商标资助的,需按照申报系统要求选择商标申请途径,准确填写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并勾选资助项目;

申报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国外商标资助的,除应按照申报系统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勾选外,还应上传注册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公告电子版(需附中文译文)。

4.申报地理标志或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的,根据网上申报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资助项目提交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无法申报。

5.申请人在完整填写或选择资助信息后方可提交申报。

(二)网上初核

1.资助金申报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时掌握审核进度,并能够在进入网上初核阶段前撤回申报,重新修改提交。

2.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资助金审核单位(简称“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网上初核,主要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受资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信息的准确性,初核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委托申报的通知授权服务机构)。

3.申请人接到网上初核不合格的通知后,应根据初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信息;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审核

1.专利或商标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需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地理标志或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地理标志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

2.申请人应按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限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申请人上传的各类资助金申报表应打印在A4纸上,彩色扫描,确保页面文字整洁、印章清晰。

3.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上传的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进行审核。经扫描件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上传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上传或重新上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4.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配合审核单位,对扫描件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及其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独立协助审核。

5.审核单位依据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的独立协助审核结论,对所有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制定资助金发放名单。

6.审核单位在审核期间,发现申请人在申报资助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申报资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助金发放

1.资助金发放前,市知识产权局将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应保证自资助金网上申报至资助金发放期间,自身信用记录良好,所申报资助的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且未发生影响资助金申报条件的权利转移。公示期间,审核单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以及受资助知识产权的权属、法律状态和维持情况进行筛查,对与复核结果不一致且不符合资助金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或资助项目,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3.资助金发放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资助金发放单位(简称“发放单位”)负责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资金。

4.申请人在资助金申报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或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修改,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的,视为放弃所申报批次的资助金,发放单位有权不予资助。

5.如发生错发资助金情况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及时退回超额资金,拒不退回的按失信处理。

6.每个申报周期的资助金发放,将按照资助标准,结合当年财政资金总额统筹安排。

六、咨询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信息部为申请人提供资助金窗口咨询和网上咨询服务。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

联系电话:82612006转3;

网上咨询QQ群:399392340;

电子邮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北京专利代办处(微信号:wx_bjdbc)。

原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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