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2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发明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加快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省、市、区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对象:
(一)凡属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区投入应用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在本辖区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以及在本区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三)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各类法人团体资助标准参照企业执行。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资助3000元。
(二)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当年资助2万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资助5000元);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六条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万(最多两个国家)。
(二)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两个国家)。
第七条申请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宣州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一件发明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由专利第一权利人提出,并提供其他权利人委托书。
第八条专利资助申请由区科技局受理,区财政局审核,资助资金按季度兑现。
第九条专利资助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资助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办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anhui/4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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