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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3

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1+8”配套政策)(皖政办〔2015〕4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六政办〔2016〕59号)以及《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霍山建设的意见》(霍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含战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1200万元),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企业投入为主、省市县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专利权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县财政按照本办法在先行奖补的前提下再申请省、市奖补支持。

第四条成立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考核和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五条对国家火炬计划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1.8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4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的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0.12万元奖励;对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给予每件0.1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20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和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县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9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6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30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1.8万元、1.2万元、0.6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0.6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0.6万元、0.48万元、0.3万元和0.18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0.6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2%给予补助。

第三章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一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

第十三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企业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展攻关,并获得科技成果的,且该成果在同行业具有超前或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并将此成果实施产业化的,产业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围绕县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对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准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第五章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和12万元补助。对已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每年实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在我县内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0.6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1200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评为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予以支持,市、县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级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县级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出资入股给予扶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二)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市、县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人才团队可以携带其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人才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的申报要求,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科技局)提出申报。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或以省市通知时间为准。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开发协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家大院等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一)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和是否奖补的建议。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报请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资金。

(三)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设立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专户,县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台帐。受奖补单位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一)符合奖励或补助的项目,资金经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后财政部门列科技研发支出予以拨付。

(二)专项资金项目由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三)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列入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霍政办〔2012〕30号)、《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20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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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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