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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4

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4〕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预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以后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列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和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县级财政根据省、市规定在先行奖补的前提下再申请省、市奖补支持。

第四条成立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考核和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专帐,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已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助,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500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已通过省、市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及转化效果评选县科技进步奖后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36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条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县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专利质押贷款补助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县内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必要的补助,项目中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社会团体引进或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在我县进行成果转化,其转化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积极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技术发明专利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鼓励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围绕县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对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包括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额)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3年期内,分别给予贷款利息10%、担保费1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对新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根据国家、省绩效考核,凡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章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县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二十一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外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列入省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出资参股60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由县工业投资公司参股。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县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布的申报要求,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县科技局)提出申报。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3、可以说明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或有关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依据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并分类提出项目初步意见。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和奖补方案。

(二)对初步提出的方案,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报请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核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政府确定最终奖补项目及资金安排。

(三)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县财政部门予以拨付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专帐,县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台帐。受支持单位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县财政列科技研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霍政办【2011】40号)在2014年度兑现实施后废止。

编辑:蜗牛纳@知识产权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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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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