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共同管理,县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省、市、县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专利创造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的乡镇(园区)、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
3.专利技术转化率高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2.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3.知识产权维权。
第八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2.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
3.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及专利工作奖励;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九条专利申请、授权资助标准。
1.经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3000元,自然人每件资助2500元;不经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按申请人实际缴纳费用额资助;对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当年给予每件7000元的奖励;
2.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最多资助两个国家,不含在本县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和对象:
1.在泗县注册(或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泗县县属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3.具有泗县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4.在泗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5.在泗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章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须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泗县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性审查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及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用、实审费用发票原件等,并各提交复印件一份;
3.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国外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须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泗县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4.申请人是单位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鼓励促进专利实施产业化,对本县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企业,其发明专利技术产品连续两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资助的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批准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复核。
第十五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进入实审后,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授权后再申请市、县两级规定的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3个月内,须到县科技局登记并提交资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资助;县科技局接到专利资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批准工作,6个月内兑现发放。当年受理但未资助的,自动结转到下一年资助。
第七章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第十七条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成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队伍,严厉查处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不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保障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县政府每年列支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用于执法人员培训、改善执法条件、开展执法活动和办案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金资助的申请。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泗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泗政办〔2010〕21号)自本办法施行后自行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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