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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萧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共同管理,县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据实结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省、市、县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专利创造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内专利申请、授权;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的乡镇、园区、企业相关知识权工作机制建设;

3.专利技术转化率高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2.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3.知识产权维权。

第八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2.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

3.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及专利工作奖励;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九条专利申请、授权资助标准。

1.经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3000元,个人每件资助2500元;不经代理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按申请人实际缴纳费用额资助。

2.国外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4.对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给予代理机构每件1000元奖励;

5.对当年被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

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和对象:

1.在萧县注册(或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萧县县属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3.具有萧县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4.在萧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就读的青少年季生:

5.在萧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章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萧县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性审查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及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用、实审费用发票原件等,并各提交复印件一份;

3.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二条申请国外专利专项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萧县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4.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岭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产业化的企业,术产业化项目,鼓励促进专利实施产业化。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每年县科技局优先组织申报省、市重点核心专利技县财政按照项目下拨经费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资助的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由县财政据实结算。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批准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复核。

第十五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进入实审后,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授权后再申请县级规定的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接到专利资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批准工作,6个月内兑现发放。当年度受理但未资助的,自动结转下一年度资助。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章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队伍,严厉查处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不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保障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用于执法人员培训、执法活动和办案等工作。县政府每年列支专利行政专项经费,用于执法人员培训、改善执法条件、开展执法活动和办案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科技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萧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萧政办〔2012〕74号)自本办法施行后自行废止。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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