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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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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05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政策

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

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足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辖区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首次达100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0件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度起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按每10件给予0.8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政策

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五条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专利权人所在街道(镇、园区)。专利权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园区)经济发展科(中心、局、部)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三)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按照专利申请条件申报,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资助;按照专利授权条件申报,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发放。
第六条授权专利资助发放。授权专利资助实行集中发放,一般每年一到两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区审核后下发。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辖区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足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享受第八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十条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是指对我区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技术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额度。按不超过核定后的维权费用总额4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三条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企业独立拥有该项知识产权;

(四)该项知识产权维权已终结,并且根据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对企业产生了积极效果;

(五)该项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总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维权司法佐证资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申报。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六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辖区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首次达100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0件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度起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按每10件给予0.8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代理资助,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清单;

(四)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2017年1月1日起的专利资助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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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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