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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2

梁平府办发〔2018〕182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造高价值专利,鼓励采取专利组合系统加强创新成果保护,发挥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奖励,坚持授权在先、自愿申请、评审择优、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专项核算,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单位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是注册登记在梁平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均是户籍学习工作均在梁平区境内的个人。

第五条资助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并缴纳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其中,企业每件资助2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每件资助0.6万元。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1年以上的自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的,全额资助其实际所缴年费。

(二)企业国际专利资助。对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PCT),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在美、日、英、法、德、瑞士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三)企业专利奖励。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交的资料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⑧项资料。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⑤、⑧项资料。

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需提交②、③、⑥、⑧项资料。

4.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②、③、⑦、⑧项资料。

资料清单:

①《重庆市梁平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

②《重庆市梁平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有效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④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⑥三方机构评审后,出具的“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⑦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中国专利奖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⑧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及受理时间

每年1月10日-30日,第一专利权人向区科委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内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资料,由区科委集中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评审与兑付

(一)审查。区科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资料,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评审,择优确定资助奖励对象、核准资助奖励金额。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及其专利资助奖励事项,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奖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专利资助奖励:

1.不属于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的。

2.超过资助奖励时限的。

3.不符合专利资助奖励类别的。

4.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5.企业专利与企业主营方向不一致的。

6.不具备专利创造条件而临时成立企业,为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

7.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

8.存在专利权纠纷的。

对经审查、评审、公示确定不予专利资助奖励的,区科委在公示结束15日内以信函方式通知其申请人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视为自愿放弃,区科委有权予以销毁。

第九条严肃处理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7〕69号)于2018年8月2日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7〕69号)专利资助奖励条件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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