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122019年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专利资助原则
(一)自主申报原则。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二)不重复资助原则。每项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专利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享受资助。
第四条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且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地址为本辖区内。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从授权日起至第3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300元/件,从第4至第6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4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3.鼓励向区外购买或引进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并且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5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两次,申请资助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和7月1日至7月30日。专利资助在该专利符合资助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外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发明专利每年缴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国内购买或转让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发明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发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发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发明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八条专利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三)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大足府办发〔2016〕166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申请专利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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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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