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港区专利奖励与资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黄石港区专利奖励与资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黄石港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扎实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城区创建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黄石港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由黄石港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辖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区居民;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为辖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区居民
2.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在一个统计年度内)
(1)发明专利申请1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100元/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在一个统计年度内)
1.发明专利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
第四条 受理与审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区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专利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黄石港区专利奖申报表》;
2.专利证书及审定公告说明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复印件;
3.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实施单位合法使用该专利权证明;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与范围;
2.未按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
3.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
4.专利权人之间就专利权的所有权、独占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存在法律纠纷。
以上材料由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研究后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将奖励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颁奖。专利申请奖励一年受理一次,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预先拨付,区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专利奖励申请人在《黄石港区专利资助发放表》上签字,按黄石港区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2.委托他人申领需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黄石港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hbs/3317.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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