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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取得标准项目奖励20万

发布时间:2017-11-09

青岛印发《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取得标准项目奖励20万

为了加强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在取得相关专利的同时,都将获得相应的专项资助。其中,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青岛印发《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取得标准项目奖励20万

专项资金全方位为专利护航

据介绍,该《办法》中所提及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全方位为专利护航。

其中,专利创造主要包括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等;专利运用主要包括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开展企事业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行动等;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专利维权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等;专利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等;专利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奖励、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新版管理办法明年1月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在资助奖励方面,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此外,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奖励。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分别按2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办法》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市财政局表示,《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0号)同时废止。(记者衣涛)

来源:青岛晚报电子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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