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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专利资助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24

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专利资助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本文为大家整理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专利资助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具体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专利资助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如下:

龙南县专利资助标准: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被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龙南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含复审过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专利资助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依据:龙南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园区综合发展水平,结合区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南经开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和区县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适用本办法,若区县此前已出台优惠政策和本办法重叠时,企业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含复审过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新建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其检测、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认定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补助研发经费50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被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产。增资扩产项目用地在执行《龙南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龙府发〔2011〕3号)的基础上,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企业新建自用厂房的,企业将新建厂房房地产权证抵押,可申请通过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融资贷款建设厂房。

新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减轻税负。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按70%奖励给企业。资源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六条支持企业融资贷款。“财园信贷通”等政府性融资平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可为单个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内的融资贷款。

第七条支持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承担省以上资金支持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5%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且在企业缴纳“五险”一年以上的人才,免租金入驻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每月20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自人才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3600元、20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工作满三年且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的,如在龙南购房,经确认后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一次性购屋补贴15万元、10万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九条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成果和新产品鉴定,鼓励企业创建省级及以上品牌或著名商标和创建集体品牌(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含复审过关),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含复审过关),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并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每项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出口,单个企业出口额比上一年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且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再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企业名称变更的,不重复享受)奖励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一条各项奖励补助从该企业所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社会发展局、区财政局、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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