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市级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23江苏省淮安市市级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明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获得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500元/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等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对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2.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1-6年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7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60%给予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国际阶段,资助8000元/件;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和授权,以实际费用进行资助,不超过6万元/件,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专利大户资助。
在本市市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研究院所等,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件给予2万元资助;当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对确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工作意见》(淮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保障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采取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本市市区(含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按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资助内容
第四条资助内容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3.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资助;
4.PCT专利申请资助;
5.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
6.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7.专利大户资助;
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资助。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发明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获得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500元/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等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对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2.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1-6年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7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60%给予资助。
第六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第七条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国际阶段,资助8000元/件;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和授权,以实际费用进行资助,不超过6万元/件,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专利大户资助。
在本市市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研究院所等,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件给予2万元资助;当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九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对确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助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申请领取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次年3月底前向所属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淮安市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淮安市专利大户资助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受理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3.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对应专利申请号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申请人姓名);
5.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申请表汇总后,于次年4月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淮安市市级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和《淮安市专利大户资助汇总表》。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所属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资助根据国家、省发布的认定通知,直接下文发放相应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各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淮安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淮财规[2017]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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