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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7

江都区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工业企业综合十强奖励。

对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和工业入库税收(权重各占50%)综合排名全区前10且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两项指标当年正增长的企业,奖励工业十强企业奖牌一块,并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奖励。

(二)“小巨人”增幅奖励。

1、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2、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4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3、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4、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5、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所有金牌不重复奖励。

(三)培育骨干企业奖励。

1、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0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2、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7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

3、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5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

4、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4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3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6、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2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8、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

对三年内(不含考核年度)退出后恢复进档的不予奖励。对同时满足第(一)项与(三)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负责人。

 (四)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对当年由规下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3万元。三年内(不含重新进入年)退出规上后又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同时享受其它进档奖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投入

对此条款按《江都区促进招商引资六条政策》扬江委〔2018〕30号文件执行:外来投资企业或现有企业新投项目,购买国家鼓励类设备的,设备投资达10亿元(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由牵头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10%给予奖励;达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比例奖励。奖励按企业投资进度分期发放。完成设备投资进度100%,发放50%奖励;项目投产达税后,再发放50%奖励。对企业实施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台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设备补助不可重复申领。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节能降耗

对企业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设备能效2级以上的机电设备淘汰更新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清洁生产、进入省级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获得市级以上“能效领跑者”或“水效领跑者”称号、市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通过验收审核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或5万元的奖励。

2、绿色制造

对企业实施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循环经济项目、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经第三方评价机构(符合工信部资质要求)评定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通过工信部绿色制造认定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节能环保

对进入国家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企业实施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鼓励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当年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在两年内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个产品只奖励一次,销售名称与鉴定产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每个企业最多奖励30万元;对通过系统申报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复评等次为“优秀”、“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奖励;当年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产品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增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对2018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获得批准设立的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含研究生工作站),国家级奖励不超过4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研究生工作站奖励不超过5万元)、市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获批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引培本科学历100人以上科创企业奖励10万元。对经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且支付的研发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为5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奖励执行《2019-2020年江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扬江办〔2019〕49号)。

(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实施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1、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江都区区长质量奖、江都区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批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CNAS认证17025”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标准计量提升

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企业当年消化吸收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确认、计量合格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计量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创成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每主持或参与制(修)订一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并正式发布,(第1-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与(第4名后)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对当年参与全国性团体标准、区域性团体标准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

3、支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和服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马德里国际注册或单一国家涉外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对创成江苏省、扬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不高于0.8万元、0.1万元资助,单件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费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费。对企事业单位引进、转让的发明专利,经专利管理部门备案,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PCT申请)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每件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从第10年开始,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参加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含转让)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和3万元的支持;对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5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20%);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博览会金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奖励5万元。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对经认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优秀服务机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的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当年新增1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元,对连续两年发明专利授权出现负增长的,取消下一年度在我区的备案资格。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大力发展科技产业综合体、新兴产业园区

1、对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以及入驻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扶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关于加快我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实施办法》(扬江政发〔2017〕42号)、《关于深入实施“智汇龙川”工程打通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的意见(试行)》(扬江发〔2018〕13号)等现行政策。

2、对投资总额30亿元(或5亿美元)以上,或年纳税达3亿元的产业园区,其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享受区土地利用优惠政策,税收地方贡献部分进行奖励。具体执行标准由相关园区制定。

3、对引进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效应,且研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资本性支出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总部,在约定完成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最高给予实际完成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本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同时,每年以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

4、对按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标准引进建设的高水平实验室,由区科技局围绕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水平,组织专家对其建设水平进行评审,经区政府同意后,分三年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该经费包含了实验室建设在获得国家、省、市立项后区级财政应支持或配套经费的部分)。拨款采取“考评拨付”方式,即围绕创牌由科技部门对实验室进展、实施内容进行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5、对到我区创新创业的处于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顶尖人才的申报条件(扬人才办〔2018〕26号),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分三年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该经费包含了顶尖人才(团队)在获得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立项支持后区级财政支持或配套经费的部分)。拨款采取“考评拨付”方式,即由区人才办对人才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6、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产业园区投资建设项目、领军企业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国际顶尖人才(团队)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奖励三种方式或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更大力度的特别支持。

本政策支持的科技产业综合体是指经市认定的我区科技产业综合体,或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入驻人才超过1000人或年纳税达1亿元的综合体;新兴产业园区是指扬州人工智能产业园、亚威智能制造产业园、中集智城、江都经济开发区上海“四新”产业孵化园、航空产业园以及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它新兴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鼓励产业数字化发展

1、设立10亿元规模的江都数字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数字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大数据局)

2、对注册落户江都的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等数字经济企业(需在我区开展实质性研发、生产)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当年服务本地企业形成开票销售(若在8月份以后注册的企业可以在次年申请)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不超过8%给予奖励;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落户我区的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在我区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机器换人、数字车间(工厂)建设等项目的给予奖励,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年新增实施项目(单个项目不低100万元)5个以上的服务商给予20万元奖励,10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享受过一事一议和落户企业奖补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3、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的项目,当年完成智能设备投入(硬件和软件集成系统)达到100万元的,补助30%,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通过技改劵、创新劵,依据智能化改造效果予以补助不超过3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加快智能机器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机器人产品,立项后按计划进度进行,经用户试用,并通过工信部门参加的产品鉴定,按照研发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当年认定为省智能工厂、省示范智能车间、市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6、对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重点培育且通过中国信通院可行性论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补,对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企业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按照不超过获得扬州市奖励标准的50%进行配套奖补。

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当年每获得一个由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方面(包括两化融合、三网融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化、电子商务、工业设计、重大信息化、信息消费应用等)示范和试点(试验)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3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首席信息官,分别给予信息官所在的企业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奖励(由企业奖励给信息官个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当年首次经省认定(评估)的软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开票销售首超5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5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对于企业当年新认定并形成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其中非软件企业需填报当年软件企业年报,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金慧奖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通过信息技术行业相关资质认证(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CMMI三级及以上、ISO27001、ITSS三级及以上等)或资质升级的,按照资质认证或升级费用的30%给予企业奖励。

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鼓励特色发展

1、对当年获得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一个企业可同时享受两种奖励)。

2、小企业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级高端装备、新型电力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对于重、特大项目,区政府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与区内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由相关企业在次年初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都区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请表”,同时附报项目申报主体具体申报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部门专项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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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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