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加强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1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加强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县人才发展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更好的服务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省市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高层次人才引育支持计划
1.支持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对于国家级(主要是“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等,下同)顶尖人才,省级(主要是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下同)高端人才及市级(主要是淄博英才等,下同)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县创业的,经认定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效益的,分别给予新办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由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金融科张玲玲3242632);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张林吉3242267)。
对于我县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
2.支持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重点围绕医药健康、新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引进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我县企业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并签订四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准),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我县新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和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实施沂源英才计划,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含服务业)发展,管理期内全职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津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研补助经费;兼职人才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人才津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服务业办项目管理科王玉峰3242571)。
围绕园区建设、全域旅游、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方面,重点引进管理经营、城市规划、文化创意、生态环保、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养生保健、农业技术等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人才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
3.鼓励引进海外人才。鼓励企业聘请高端、紧缺的外国专家,对入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专家,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入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外专办杨世毅3221191)。
4.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集中建设或储备一批人才安居房,统筹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等周转使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王成海322587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沂源管理部李妍妍3238829)。
5.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在全县范围内调剂20个事业单位编制,作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责任单位:县编办事业机构编制科许峰3245084)。在我县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事业科杜滨亮3221430)。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按照专业对口、单位经济性质对等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编制使用、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编办监督检查科吴成宝3245084)。
6.鼓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我县企业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成功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淄博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每入选1人,经备案确认根据入选层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在市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来我县创业或全职引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促进人力资源机构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就业办刘红梅3223048)。
7.支持沂源籍在外人才回乡创新创业。建立“沂源籍在外人才”信息库,通过网络、微信等信息手段,定期发布我县重大政策、企业和园区人才需求等信息,加强沟通交流。依托沂源在京流动党员党委、老乡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沂源籍在外人才服务站,定期开展各类智力合作与交流活动,按照事前申报原则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沂源籍高层次人才回乡创新创业的,享受行政审批和就医绿色通道,优先申请重大人才项目;优先推荐各级人才评选表彰;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优先保证子女入学(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
8.实行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一体化考核。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单位从市外引进1名来我县创业或从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淄博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视同最高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县招商局管理考核科朱乐庆3225389)。
(二)基础性人才培养扩容工程
9.支持引进高校毕业生。在落实市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县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再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3年内再发放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毕业三年内全职在我县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等全日制毕业生,工作起三年内再分别发放每年0.5万元、0.3万元租房补贴;硕士、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本科、专科等全日制毕业生,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分别发放生活补贴每月3000元、1000元、300元。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根据县人社局每年发布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确定。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学历教育,企业职工新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享受全职引进同等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中心高逢龙3242267)。
10.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来我县创业并入选本年度全市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给予5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对5年内项目运行良好,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就业办刘红梅3223048)。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政府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金融科张玲玲3242632)。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张林吉324226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高技术科李鹏飞3241810)。
11.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源办发〔2017〕24号),健全企业家对话咨询制度,提高企业家政治和社会地位(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处吴本芹3225520)。
12.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每年设立100万元技能人才培训基金,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高等技师院校、发达地区学习深造,定期组织开展全县技能比赛,不断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职建科李娟3229707)。深化与淄博职业学院合作,加强县职教中心建设,打造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县内企业订单式培养的技能人才,免除学杂费、书费,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按5%计算)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职教中心教务处何雷3266607;县人社局职建科李娟3229707)。对我县企业新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按照市补贴政策一次性给予1250元、1500元生活补贴。推进实用型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市技师工作站,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大赛,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奖励。对获得县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等奖选手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和600元奖励。同一竞赛项目按照最高成绩奖励。组织技术工人参加全国、省、市、县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作补助。组织评选沂源县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职建科李娟3229707)。
1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分层次、分类别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评审。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在申报评聘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专技科刘在友3221191、事业科杜滨亮3221430)。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新培育、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名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事科苗祥春3227230、教研室杜玉彬3226959;县卫计局组织人事科许曰法3223195)。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在卫生计生等镇基层事业单位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基层人员队伍结构优化。组织评选沂源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专技科刘在友3221191、事业科杜滨亮3221430)。
14.统筹推进各类人才培养工程。(1)围绕我县林果业发展实际,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带头人培训、农村人才创业兴业等重点工程,开展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培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科教科张培培3241707)。(2)加快推进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旅游、金融等新型服务业,评选服务业优秀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旅游局办公室郑祥红3241176;县金融办综合科崔维潘3242632;县服务业办项目管理科王玉峰3242571)。(3)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评选电子商务优秀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电商科张德友3250069)。(4)实施文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开展文化英才选拔工作,培养一批急需专业人才,管理期内每年最多给予每位入选者工作津贴、课题项目等资助费8000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社科联王洪刚3221063)。(5)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力度,组织开展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培养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崔瑞云2343098)。(6)组织开展名师、名校长选拔工作,遴选一批优秀教育管理和教学人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全县教育发展水平,培养期内为每名名师、名校长每年提供8000元的培养经费(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事科苗祥春3227230、教研室杜玉彬3226959)。(7)组织评选沂源名医,培养一支医学理论水平高、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的卫生人才队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入选淄博市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的,除享受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聘用管理期内由用人单位人才专项资金保障,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2000元专家岗位津贴,职称评聘时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额限制优先评聘(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组织人事科许曰法3223195)。(8)对新入选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和谐使者”“乡村之星”“金融之星”“文化英才”等人才工程的,在省市人才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
(三)持续优化提升人才发展环境
15.实行精细化人才服务保障。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在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组织人事科许曰法3223195)。在高层次人才户口准入、社保结转、人事关系调入、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为高层次人才父母、配偶、子女办理“零门槛”落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中心高逢龙3242267;县公安局户政科杜春江2136549)。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部门在全县范围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基教科刘传国3242802)。
16.营造人才发展良好氛围。完善人才工作机构,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加挂人才科牌子(责任单位:县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许峰3245084)。深入挖掘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弘扬创业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政策的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才、重才、爱才、惜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张会刚3229345;县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张琦3220970)。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17.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化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企业采购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高技术科李鹏飞3241810;县经信局投资和科技科田超3241454;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人社局专技科刘在友3221191;县中小企业局经济运行科王忠田3259773)。
18.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瞄准科技创新前沿,在新材料、生物及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最高奖励50万元;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高技术科李鹏飞3241810;县经信局投资和科技科田超3241454;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人社局专技科刘在友3221191;县中小企业局经济运行科王忠田3259773)。
19.鼓励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各类科研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在市财政最高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加强技术转移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要素支撑,推进我县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对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省、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县内转化山东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省、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曾宪军3251012)。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20.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接市工业骨干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双50强”工程,选择一批骨干企业进行试点,培育县“工业骨干企业3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30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在省、市财政分别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处吴本芹3225520;县科技局计划科公瑾3258755)。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在省、市分别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5%给予后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资金再给予5%的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省、市分别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5%给予后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资金再给予5%的后补助,县级补助经费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计划科公瑾3258755)。
22.加大科技成果支持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重奖,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曾宪军3258755)。
23.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支持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在省、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年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每件奖励3000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重奖,获得专利金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优秀奖项目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
24.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对符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新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20元,上限20万元的孵化用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的扶持资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市财政按1:0.5给予配套补助,县财政按1:0.3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才科戚贵霞3257808;县人社局就业办刘红梅3223048)。
25.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利用科学仪器设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服务的供给方会员,省财政对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给予后补助,在市财政按照省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省补助金额的5%再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计划科公瑾3258755)。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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