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临沂市沂水县专利资助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发挥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沂水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沂市监字〔2019〕70号),重点对2019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资助,对按时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按当年缴纳年费给予等额资助。
请各相关专利权人按照《沂水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填写《沂水县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于2019年11月7日前连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联系电话:15753929667)
2019年10月25日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水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规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县专利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将权属地统计在沂水县的专利权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获得专利成果的专利权人进行一般资助,具体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600元;
3、对按时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按当年缴纳年费给予等额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
(三)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九条 专利服务和奖励,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知识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四)专利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请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沂水县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一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年费资助提供缴费发票。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以上资金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和年费缴纳的当年度内提出资金申请,县知识产权发展事业中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负责受理、审查、汇总。年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兑付范围,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资金。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要求,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县财政预算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人为中止专利申请程序,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资金全额追回,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shandong/543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