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宁波市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四区二岛”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金补助,按照《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资助对象为注册或者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址和专利授权地址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享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4、授权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外及港澳台发明专利。
奖励标准: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6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3万元;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全文复印件,非英文文本的,需提供扉页中文翻译件。
2、专利权人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复印件。
3、宁波市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三、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请各单位做好辖区内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及审核工作,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宁波市高新区杨帆路999弄研发园区B3号楼607室),申报人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卢丽娜87978982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处吴春莉55330646
附件: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补助申报表.docx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莱阳市专利发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莱财教〔2009〕9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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