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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2

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2019年修订)

为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升规晋级

(一)设立明星企业奖。根据《安吉县明星企业评选办法》,每年评选10家明星企业,对年度获奖企业在生态广场树旗表彰。

(二)设立规模晋级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亩均入库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首次成为规上的工业企业经营者给予3万元奖励。

二、强化有效投入

(三)鼓励兼并重组

为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用于工业扩大再生产,企业之间发生产权、不动产交易行为的,且项目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被盘活企业须列入县“双停库”名单),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县财政所得100%予以奖励给缴纳方。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适用税费优惠条件及纳税渠道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产业内兼并。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通过兼并、换股等方式同业重组扩产的,在享受前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对两家企业在合并后实际入库税收超过上一年度部分,给予超出部分税收的县财政所得50%奖励,连续执行3年。产业内兼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兼并对象为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3家以上且上年度合计开票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如以股权方式交易的,兼并企业所持被兼并企业股权不得低于70%。具体由县经信局牵头审核确定。

(四)鼓励技术装备和智能投入

鼓励企业零增地生产性设备投入。对非当年新投产企业利用本企业存量厂房或土地(需为经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取得正式产权证;不含租赁厂房企业)进行再投入,对审批备案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单个项目新购主要生产性设备两年内累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竣工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1000万元封顶。二次转让设备、各类配件、自制设备、非智能化运输仓储设备、环保设备、设备安装土建工程、供热锅炉、配电设施均不列入奖励范围。

大力支持发展重点优势产业集群。对当年新投产的椅竹产业、汽车零部件、健康食药、电子信息四大产业类项目,当年生产性成套设备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多个此类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强化自主创新

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增国家、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50万元、3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奖励6万元。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验收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项追加奖励5万元。

(六)推进管理创新

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列入市、省“两化融合(信息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获得市、省“两化融合”(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具体以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市“隐形冠军”奖励并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当年评为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椅竹行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对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新引入ERP、MES制造执行系统,设计环节引入PLM等专业信息化平台的,给予信息化系统直接投入费用的30%奖励。

(七)提升质量与标准化水平

每年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导(参与)省级、行业、浙江制造、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制定1项单个总奖励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5万元(6万元)、20万元(10万元)、50万元(2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在本年度内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5S管理方法,并通过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和2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实验室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实验室通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认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批为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列为“全国质量强县示范县”示范点的企业,在“全国质量强县示范县”省级预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八)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鼓励专利创造应用。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项目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省、市优秀发明人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

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新评上国家、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的,补助50万元、3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经备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企业建立个性化专利信息库,建成并验收后,每家企业补助1.5万元。

实行授权专利补助。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应用的,每件奖励5万元(限2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授权专利补助的,自专利授权之日两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于贷款人发放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经核准后对同一质押期一次性给予贷款人年贷款额度1%的奖励(续贷除外);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以一年期计算,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拓展市场

(九)鼓励品牌创建

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如企业先前以司法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奖励的,则自动减除已获得相关奖励);获得省、市级品牌(含知名商号、名牌产品、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不含复评和续评)。同时获得名牌产品的就高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专利并获得有效证书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以上品牌奖励的企业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十)鼓励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政府统一组团的成长性展会(含省指定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县公布的扶持性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累计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行业协会等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会展中心)进行统一展销,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20万元。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会同财政局制定展会目录,对县统一组团宣传产业整体形象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分别给予全额补助;对经备案的非组团重点类、支持类和自行类的展位费分别给予70%、40%和30%补助。年出口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县统一组团的境外参展活动,给予人员费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1万元。

鼓励企业电子商务拓展市场,相关政策根据《安吉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执行,具体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确认。

对设立生产研发性机构、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开拓市场新优势

支持安吉本地注册集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能力平台建设,对于列入省级外综服企业的外综服平台奖励30万元,对于列入省级外综服示范企业的外综服平台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出口超1500万美元以上平台,超出部分给予每1美元补助0.06元人民币,单个平台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在商务专项经费中支出。对开展“FOB安吉”集装箱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县财政所得税收部分。

支持开展“进口陆改水”业务(固体废物除外),针对安吉本地和以外进口箱量业务,分别给予开展业务的本地注册货运代理企业每标箱500元和2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县财政所得税收部分。

加大市场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按照服务贸易实绩给予奖励。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加大国际市场风险防范

加大出口风险防范。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企业参加政府统保的,对实际发生保费全额补助,先到先得,政府当年度统保保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自行投保的需将美国、欧洲成熟市场和日韩、一带一路等新兴国家市场分别投保,对美国、欧洲成熟市场的给予25%补助,对日韩、一带一路等新兴国家市场的给予60%补助。年出口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保费补助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诉讼费50%补助,最高50万元。

加大跨国经营风险防范。企业因境外大额采购、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含安装工程)而参加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40万元。企业因境外投资参加保险的,按实际产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20万元。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三)设立县产业培育资金

县财政安排椅、竹两大传统产业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主要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区域品牌推广宣传、贸易风险应对、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其他产业视发展情况,另行商定。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大业务规模,通过考核、督查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参加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推进安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44号)文件执行。

县内当年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年年审条件的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上、10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总额最高为800万元(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参照奖励)。

对开展工业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完善金融考核激励。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突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县重点产业、小微企业的考核。县财政建立一定规模的财政性资金“贷存挂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该规模的财政性存款资源。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年终考核优秀(A级)、良好(B级)等级的,根据其县财政所得贡献,按A级50%、B级25%的标准予以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分红。

(十五)鼓励增高扩容

对已完成前期规划投产的企业经批准增高扩容,在符合规划、合法建筑的前提下,增加四层(含)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若部分拆除旧厂房建新厂房,整体容积率低于1.5的,则对净增面积超过1倍以上部分或高于四层以上(含)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新增建设用地并按设计规划完成建设投产的企业,建设四层(含)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

对收购盘活按整体规划要求已竣工验收的企业(项目)(10亩以上)进行整体重建扩容的,对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或整体建筑面积超原规划容积率一倍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收购盘活未按整体规划要求竣工验收的企业(项目)(10亩以上)进行重建扩容的,对第四层及以上且容积率超过1.5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以上奖励项目不适用办公及生活用房。

对新建地面建筑总高度超过25米的高架智能仓库项目,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500万元封顶。

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免收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加层提高容积率的,对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按县财政所得部分予以金额奖励。

(十六)鼓励节能减排

鼓励在本县范围内开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用能计量装备齐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支持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提升工业企业用能水平。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3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并在完成全年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给予设备投入总额10%的补助。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四星级绿色工厂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加大污染整治支持力度。工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治和减排任务的,给予环保设施投入总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每项补助额最高50万元。推广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家补助设备投入的30%。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期淘汰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2〕58号)规定给予补助。对整体关停淘汰且能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的30%给予补助。对部分淘汰且能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的20%给予补助。

集中供热范围内拆除锅炉的工业企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拆除集中供热区锅炉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65号)规定给予补助。

(十七)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椅业行业进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业之间采用出资协作等方式(须相互无股权关系且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开展共性关键重点技术攻关,对经县经信局立项批准的项目,给予直接研发攻关费用40%的专项补助,2000万元封顶(计费范围仅限于研发成功的首套设备、直接相关技术转让合同和咨询合同约定费用)。

五、提升服务质效

(十八)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全县中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企业管理提升培训、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研讨班、MBA课程班等各种培训学习活动。

(十九)推进企业减负增效行动

按照国家、省、市、县最新减负政策执行。

六、其他

(二十)设立“一企一策”综合奖励

对亩均评价A类和B类的企业,当年税收(指税收征管年度汇算清缴后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股改企业剔除非即期一次性税收)增幅超过上年度15%以上部分,实行阶梯奖励:15%以上至30%部分,奖励税收县得部分的30%;30%以上至50%部分,奖励税收县得部分的60%;50%以上部分,奖励税收县得部分的100%。申报享受此项综合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工业经济政策(除“降本减负”政策和“增高扩容奖励”、“关键技术攻关”和“企业家素质提升”外)的其他条款奖励,且与本政策中“鼓励兼并重组”条款中的“鼓励行业内兼并”税收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于赴境外投资并运营的企业,将归属于安吉母公司利润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收按县财政所得70%比例奖励。

企业如需享受本条政策的,须在当年7月1日前向县经信局申报。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涉及税收责任约定的,在合同约定税收义务范围内不享受本条政策。

七、附则

本修订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独立法人企业为政策享受单位,不作企业之间合并后享受。本政策中,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涉及建设工程类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涉及原有其他文件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政策兑现时,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文件中差别化政策规定的要求执行(减负政策除外)。

当年度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C级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且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市下达我县指标水平)、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均实行减半享受。

对当年度发生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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