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0万,宁波市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8宁波市海曙区
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市监〔2019〕36号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和《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领航补助、优秀专利补助等三个类别。
第三条 补助对象:在海曙区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利授权补助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行为。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补助标准:每件最高补助0.7万元。
2.补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须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补助。
3.补助实施:每年补助一次。
4.补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镇(街道、园区)落实发放。
5.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海曙区专利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4)同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或者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海曙区办理专利补助授权委托书》。
(5)自然人为多个的,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国外及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补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址和专利授权地址必须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
2.补助标准:每件最高补助0.7万元。
每年补助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3.补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补助申请。
4.补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补助。专利权人无须再次申请。
5.补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申请国外及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补助申请表;
(2)国外及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全文复印件,非英文文本的,需提供扉页中文翻译件;
(3)专利权人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专利授权补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补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第三章 专利领航企业补助
第九条专利领航企业。指我区内的企业单位,在年度内累计获得自主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专利领航企业补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海曙区内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一条 专利领航企业补助。其补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的具体办法是:
1.补助标准: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
2.补助申请时间: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逾期未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3.申请专利领航企业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授权专利汇总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4.补助的实施和领取:专利权人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补助申请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查确定项目。
第四章 优秀专利补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优秀专利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适用于有多个专利权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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