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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涪陵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重庆市涪陵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专利制度,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提高涪陵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涪陵建设,促进涪陵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证书上第一专利权人登记地址为本行政区划内,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委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批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获得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国内授权专利: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二)国外授权专利: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件,获中国专利优秀奖3万元/件。

经前款规定途径以外的其它途径申报获得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发明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按前款规定标准资助。

(二)一年内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内的单位或个人,按前款规定标准资助。超出10件的其余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按500元/件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列支,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资助专利获得者。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金用于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管理者的奖励,专利发明人所在单位不得挪用,否则将由区知识产权局追回该单位的专利资助金,并停止对该单位的专利资助。

第五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专利资助申请,个别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2月31日。凡专利授权后的第二年12月31日前仍未来办理专利资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资助。未支付的专利资助资金作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专利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国内授权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国外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的材料:

(一)《涪陵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涪陵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项目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人需提供受理国(地区)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相关资料报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的,申请资助的单位持盖有本单位行政章和法人签字、盖章的收据,领取专利资助费;申请资助的个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资助费。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区知识产权局收回所获资助费用,并永久停止对其专利资助,同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通报当年起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按本办法执行。原《涪陵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涪府发〔2008〕1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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