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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大渡口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重庆市大渡口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创建新型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是指大渡口区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等工作给予资助。

第三条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对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工作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

第五条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申请

1.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2.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3.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200元资助。

(二)专利授权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2.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3.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4.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按最高额度只享受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申报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工作资助的,须向区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大渡口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渡口区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的,须向区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大渡口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渡口区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同一专利项目只能按最高等级获一项资助,由低级向高级升级的一般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九条专利资助采取专利权人自主申报原则,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工作。专利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2.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3.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在科技三项费中列支,由区科委划拨。

第十三条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我区原出台的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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