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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常德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23

2018年湖南常德市专利资助政策
湖南常德市专利资助政策

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常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常德市专利资助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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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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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常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专利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常德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及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授权资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试点资助。

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条件:

(一)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二)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八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试点资助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等,无不良记录;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是专利权所有者或专利合法实施者;

(三)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九条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试点资助标准

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专利授权资助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常德市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当地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全市资助申报情况,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所申报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按资助标准拿出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试点资助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常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申报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授权合同;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试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资助金额,共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跟踪管理、验收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审核无异议的资助项目,按照预算管理及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由两家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切实加强对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l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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