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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24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为了加强我市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韶关市制定了《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的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年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每项资助50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摘录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zlzz/2017/1124/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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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国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年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每项资助50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6月7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韶府令[201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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