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专利资助政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0.8万元
发布时间:2017-11-29台州市专利资助政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0.8万元
	为推动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台州市出台《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办法》,明确了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纳入市专利专项经费中开支,加大了财政资金专利补助力度。
	 
	
根据《办法》,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补助标准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0.8万元补助。
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附: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纳入市专利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条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四条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补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的标准根据《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08〕109号)规定确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0.8万元补助。
第六条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委托三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发放,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仍按《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委托发放省市两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的通知》(台科[2006]92号)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即专利申请或授权地址不在台州市行政辖区内或者专利授权时间在申请资助时为上一年度之前。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范围,即授权专利不是发明专利的。
(三)同一年度申请补助金额超过第六条规定范围。
(四)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
(五)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补助。
第九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市科技局从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划出市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
第十条市科技局向三区科技局下达《年度省、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的通知》,将省局下拨的经费连同市级经费一起拨给区科技局,委托区科技局将两项补助经费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各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条件的及时发放专利补助。
第十二条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发明专利补助办法和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各区科学技术局要严格发明专利补助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对市下拨的补助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非正常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已补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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