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3安徽省黄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专利事业的发展,黄山市政府制定了《黄山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明确规定了黄山市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
黄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标准为: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进行同额补助,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担保代偿风险纳入市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附:黄山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黄山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本市专利工作,鼓励技术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等企业的专利转化运用。其中35%用于专利创造资助、50%用于专利运用资助、15%用于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和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试点、示范的区县、企业、园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
(三)核心专利产业化的企业;
(四)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五)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专利执法、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运行;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中心建设。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培训;
(三)专利管理、联络员、代理人、工程师人才培养、考核;
(四)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与专利工作奖励;
(五)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4000元/件;
(二)国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十一条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的,按照金奖给予20万元,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安徽专利奖的,按照金奖给予4万元,优秀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设立黄山市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办法由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工作,办法由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专利保护和管理资金:专利保护、管理资金运用于企业和市、县(区)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保护、管理工作。重点资助发明专利托管、企业专利联络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专利代理机构及人才培养、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维权援助、专利宣传培训等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市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二)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第五章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国内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黄山市国内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黄山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第十五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黄山市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黄山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申报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章资助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作为初审单位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复核。
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当年度已受理尚未资助的,自动结转下一年度资助。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支付。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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