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8江西省抚州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抚州,提升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抚州市政府制定了《抚州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5511”工程工作方案》、《抚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抚州市利资助奖励的标准。
《抚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80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七)专项费用。经各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站推荐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重大的专利申请,经审批,按国家规定的申报费用标准给予资助。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抚州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5511”工程工作方案》规定: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实现产业化的,每项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1000元;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由受益财政另外奖励3000元;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并应用实施的发明专利10件、25件、50件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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