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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8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景德镇市政府制定了《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明确规定了景德镇市专利资助标准。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在《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中明确规定: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发明专利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zlzz/2017/1218/1618.html

来源:纳杰整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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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设立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费资助资金)。为加强对市专利费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专利费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专利费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权人。

第四条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三章资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三)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四)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五)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国外或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账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三)出示外国(港澳台)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市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交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第四章资助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市专利费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项目计划。

第八条市科技局对列为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或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专利(申请)权人为个人的,可提交个人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或领取资助现金;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在提交单位银行账号后,由市科技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户。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完备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若有虚假情况的,由市科技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科技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或授权后一年内申请办理市专利费资助。受理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份的1日—5日(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景科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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