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20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广西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中明确规定:
(一)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费用。个人申请的资助0.5万元/件,单位申请(含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的资助1万元/件。
(二)资助未获专利费用减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
(三)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奖励0.2万元/件,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后的奖励0.5万元/件;奖励代理广西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3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次。
(四)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家,小微企业1万元/家。
(五)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200件)、5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120件)和1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3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
(六)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含)以上的高等学校3万元/家;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含)以上的其他单位3万元/家。
(七)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
(八)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
(九)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
(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10万元/家,已获得自治区本级科技(知识产权)相应项目支持的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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