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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03

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全县科技创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长子县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

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给予1万元的奖励。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专利维持发明专利有效的每年给予2000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长子县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长子县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全县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和《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经费。

第三条长子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经费的预算;

(三)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县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且专利证书登记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在本县辖区内。

第五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应当明晰。

第六条专利资助主要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申请专利资助须经县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到省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代理手续。专利中介机构凭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和相关费用发票与县专利管理部门结算。

第七条企业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规定。规定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引进有效发明专利,须经县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办或具有资质的专利中介机构办理有效发明专利引进。

第八条专利奖励主要奖励发明专利的授权、引进和发明专利的维持。

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的奖励。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专利维持发明专利有效的每年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优先职务发明(包括企业引进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应为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申请的发明专利,以申请日为准。

第十一条专利授权奖励应为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十二条专利维持奖励应为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申请的发明专利,以申请日为准。

第十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受理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30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办理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引进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手续、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专利授权奖励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和行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办理专利维持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专利维持奖励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和行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则追回全部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纳入下年财政预算,并将专利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长子县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110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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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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