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政策及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01-072018年11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发布了《郑州市中原区关于暂停办理专利申请阶段补助事宜的通知》,明确了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的明细,具体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标准及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政策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标准
授权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2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8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
授权国外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和外观各5000元/项。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对发明专利授权后1-3年的年费,一次性资助1000元/项,授权后第三年给予办理。
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政策
郑州市中原区关于暂停办理专利申请阶段补助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受理2018年1月1日以后《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以下条款的补助申请: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发明专利申请1000元/项、实用新型600元/项、外观设计400元/项;在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视同国内申请。
除上述条款外,2018年专利授权后补助暂时不变。
2018年11月19日
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辖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区,根据《郑州市专利保护条例》和《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原区实际,特设立中原区专利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为规范专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专利资金的申请主体为中原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居所在中原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中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资金年度计划及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拨付或下达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国内外专利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000元/项、实用新型600元/项、外观设计400元/项;在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视同国内申请。(该条款已被暂停)
2、授权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2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8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
3、授权国外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和外观各5000元/项。
4、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对发明专利授权后1-3年的年费,一次性资助1000元/项,授权后第三年给予办理。
第八条专利申请大户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1、本年度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例达到本年度国家平均比例以上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元、15000元、30000元的专利申请奖励。
2、本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中原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同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目标任务,年终按超出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量给予每件100元的专利资助。
第十条重大知识产权(专利)推广运用
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根据评审情况及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专利宣传、培训、保护、管理等事项支出。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利工作的宣传、培训、保护及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据实核拨。
第四章专利资金申请及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中原区专利资助的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申请(授权)本年度,由专利权人向区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职务专利资助:(1)《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2)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3)专利申请请求书;(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5)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6)经办人身份证;(7)单位授权书。
2、非职务专利资助:(1)《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2)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3)专利申请请求书;(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5)专利权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1)《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申请请求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各年度年费收据(申请资助当年度原件和第一、二年度复印件);(4)除上述三项材料外,职务发明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非职务发明提供:专利权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专利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专利资助原则上不得代办代领。
第十三条专利大户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提供认定文件及相关依据;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专利专项资金采取自主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每年分1月份、8月份两批次集中受理资助申请,区科学技术局审核汇总后,对照标准拿出资助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
(二)专利申请大户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汇总,对照标准拿出奖励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同专利资助资金一同拨付。
(三)专利技术实施及转化项目随同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一同申报,经过专家评审立项后,随同当年区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一同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原区科学技术局、中原区财政局、中原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原区科学技术局、中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PCT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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