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03松溪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从本年度开始,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无授权的发明专利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有1件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4.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
松溪县专利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松溪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松溪县专利奖励资金,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在充分体现政府导向和支持的基础上,实行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次性定额奖励。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划拨;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专利奖励是指松溪县政府对专利权在本县的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
专利权在本县是指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松溪县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人为在松溪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五条从本年度开始,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第六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无授权的发明专利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有1件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4.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
同一发明人既有职务发明又有非职务发明,超过限定额度的,按一种奖励办法执行,以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其发明专利有效期为十五年内的每件奖励10000元。购买的发明专利须提前在县知识产权局申报备案。
第八条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缴纳其发明专利授权后至少六年的年费。必要时从下一年度奖励金额中直接支出。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九条县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奖励申报,对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专利进行审核。
第十条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法人代表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由专利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专利权人为多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姓名排名先后为准)提出申请,其余共有专利权人也均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其余共有专利权人若无法签名,可提供授意委托函,委托第一专利权人代理。
(三)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分别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签名的传真件。
(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著录变更等相关材料。
(五)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于专利授权后次年的3月20日前按规定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和恶意套取奖励资金行为,将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其再次提出奖励申请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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