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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专利资助政策:国际发明专利资助2万,国内资助2千

发布时间:2018-01-23

北京平谷区专利资助政策

申请专利权的奖励,申报者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2千元;申请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千元;申请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北京平谷区专利资助政策

平谷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确保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平谷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的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性资金。旨在增强和鼓励科研项目转化为生产力,吸引、引导各类机构对科研项目的转化进行投资。创新资金来源于每年的财政预算,具体操作程序按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并纳入平谷区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项目是创新资金扶持的主要对象,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平谷区财政局共同组织申报、初审,组织专家评定,录入项目库。对已确定的项目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五条:创新资金是引导和扶持性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的方式。科技创新资金全年总体预算额度的60%用于贷款贴息,40%用于拨款补助。当年安排项目资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六条:科技创新的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扶持,包括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具体扶持方式如下: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产品的中试、扩大规模试制或小批量生产,以及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上述项目,项目确立后,根据项目单位提供有效的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有效的付息单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规模予以扶持。

2、拨款补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小试、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及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奖励。

(1)研发中小试、中试阶段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以及其他与技术创新项目有关的支出。按不超过上述费用总计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2)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每个年度对取得省部级或国家级重大科研成果的项目,凡属于平谷区的驻地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按不同级次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

(3)申请专利权的奖励,申报者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2千元;申请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千元;申请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第七条: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的条件和范围

1、创新资金申报者必须是区内注册并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个人申报条件由主管部门确定)

2、申报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能力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创新资金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的项目。

4、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至两个项目,申请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适应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每年的第3-4月份,企业申报当年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9-10月份申报创新项目,经区科委、区财政局进行筛选和初审,并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评定,对复审评定项目录入项目库。11月份对已入库项目确定后进行批复。即:按照财政预算的管理办法,由财政局下达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高科技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

3、项目申报书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奖励个人部分提交材料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每年年终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效绩进行评估,并撰写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追回项目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创新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创新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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