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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05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一: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标准:

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二: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三: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缴费证明(国外专利审批机构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及国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lsb/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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