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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外观设计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8-03-12

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属于商标注册在先权利的一种,因此今天蜗牛纳就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致使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2)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关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及使用日。

当事人主张在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对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既可以就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行比对,也可以就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

有关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仅保护其特殊表现形式,含义并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授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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