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字号权
发布时间:2018-03-12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字号权
1.字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2.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关于在先字号权的界定
以字号权对抗系争商标的,字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在先享有字号权的事实可以用企业登记资料、使用该字号的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加以证明。
4.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来自于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
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字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字号的近似程度
原则上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可能容易产生混淆,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为限,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对于企业名称的简称、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及简称、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简称均适用。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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