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的知识产权黑洞
发布时间:2019-04-16黑洞的知识产权黑洞
作者:何自刚
2019年4月15日
当有人将声称为他的作品要求我们停止使用并且想他(她)付费时,善良的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首先我们应当具备分辨何为作品的能力。下文就是为此而写。
在开始本文之前,特别强调一些基础的行为准则:诚实信用是行为的基本底线;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一,“黑洞”照片事件还原
2019年4月10日,了解相对论的人士,对爱因斯坦充满崇敬的人士,都拭目以待第一次以图像形式呈现给大家的“黑洞”的公布。这无疑是物理学的一次重大进步,对人类理性的证明。
然而在中国更加吸引眼球的是关于该图像权属的争论。
视觉中国声称对世界首次对“黑洞”进行“拍摄”而获得的图像拥有著作权,并明示对任何商业使用行为收费。
暴露出了:权利人混淆,许可,权利使用方式,维权,何为著作权。本文只探讨何为著作权中的作品。
二“黑洞”照片事件涉及的创新行为
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推到出的结果“黑洞”是学术行为,相对论是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广义的发现行为。用B1表示。
而对“黑洞”这一物理现象的确认并实际找到,从而形成图像也是一种科学发现行为。用B2表示
对“黑洞”形成图像过程中的涉及利用自然规律、使用技术手段以获得图像的行为。用B3表示
对“黑洞”形成图像过程中的涉及艺术地再现“黑洞”的行为。用B4表示。
三、“黑洞”照片事件涉及的知识产权
B1行为直接产生了科技成果,不能申请专利;
B2行为直接产生了科技成果,不能申请专利;
B3行为可以申请专利;
B3行为直接产生了对自然规律的客观描述,不能形成著作权;
B4行为直接产生了作品,构成著作权。
四、相关法律规定研究
(一)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构成要件为:
F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涵盖了人类社会已知的所有领域,因此人类目前所涉足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产生作品。
F2具有独性;
所谓“独”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著作权并不要求作者的作品一定具有新颖性,它可以与他人的作品类似,但必须是该作者独立完成的。
F3具有创性;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所谓“创”性是对作品的实质要求,因为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中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对“创”性的判断只能由法院进行,因而导致很多作品处于浑水摸鱼状态。
所谓“创”性应当是有一定高度的创意的,给欣赏者带来独特的享受或者体验的
F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所谓“有形形式”要求作品是一种表达方式,是能够被欣赏者欣赏的。
F5智力成果
所谓“智力成果”是指,作品是人们通过创新行为获取的成果。
这五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时,才能确定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但这里并没有一个关键问题,即这种智力成果是仅只表达还是同时涉及思想,如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和明显直觉告诉我们这似乎哪里不对。
(二)关于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我们检索相关规定可以发现,
著作权法第三条:
(八)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三)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伯尔尼公约(1971)指南》中指出:“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作品针对的是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赋予读者美感或者让读者更容易理解。不具有这样的功能的看起来像“作品”的东西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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