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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知识产权案例:腾讯无效“飞机大战”商标
发布时间:2018-06-15关于第13846273号“飞机大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掌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7日对第13846273号“飞机大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飞机大战"是游戏行业中飞行射击类游戏产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13456758号"全民飞机大战"商标、第13456825号"全民飞机大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全民飞机大战"游戏名称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全民飞机大战"游戏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经典飞机大战"、"飞机大战"商标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经典飞机大战"商标应该知晓。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经典飞机大战"、"飞机大战"商标在先已经涉及使用的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一种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五、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市场效应。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全民飞机大战"、"飞机大战"相关介绍;
2、百度指数关于"全民飞机大战"的搜索指数记录;
3、关于"全民飞机大战"注册用户超过一亿的报道和分析;
4、2014年、2015年中国手游市场报告;
5、关于《中国移动游戏产业报告》的分析报道;
6、关于"全民飞机大战"相关推广活动报道;
7、"全民飞机大战"官方网站截图;
8、其他"飞机大战"游戏的相关介绍;
9、行政判决书;
10、被申请人网页简介;
11、驳回通知书;
12、有关"经典飞机大战"、"飞机大战"游戏报道;
13、被申请人名下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档案;
14、异议申请书;
15、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一、"飞机大战"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在我国并非法定权利,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确认。
四、被申请人一直努力致力于游戏软件研究、开发、推广,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也均是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不存在恶意竞争之主观故意。
综上,被申请人恳请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请求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被申请人2013年8月对争议商标的广告推广宣传协议、游戏软件开发;
2、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
3、2014年、2015年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4、飞机大战商标在2016年取得游戏出版物号;
5、被申请人"飞机大战"游戏安卓、IOS、web版本的实际使用信息;
6、被申请人公司简介;
7、被申请人与其它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合作协议、推广协议、发票等;
8、《飞机大战》宣传海报;
9、"飞机大战"品牌游戏展示;
10、有关"飞机大战"用户好评;
11、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的搭便车和傍名牌、混淆相关公众视听的主观恶意。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飞机大战”,其与引证商标一"全民飞机大战"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案中,争议商标为"飞机大战",其不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整体未构成上述规定所指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七、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对"全民飞机大战"游戏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益。
其次,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调整范围。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八、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8年03月29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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