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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

盱眙县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县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县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县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围绕我县“两新一高”支柱产业的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凡本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1000元、实审费10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二)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三)获得国家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3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证书费295元。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对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盱眙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项目的材料受理、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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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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