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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政府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2

淮安区政府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1.建立健全财政科技创新投入预算机制。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且保持逐年增长。从2019年起设立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确保省、市科技奖补资金区财政配套数额和区级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强化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2.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向园区集聚,对新建成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给予投资主体50万,省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其它国家级科技创新品牌,给予投资主体40万元奖励(政府投资除外)。出台全区新型孵化器扶持政策,推动新型孵化器健康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2万元。

3.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技术转移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资助最高3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支持高校院所与我区地方政府共建产学研合作重大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载体等,根据运行实效和研究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5.以技术创新支撑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配套补助;对资质到期重新申报并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补助;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配套补助。

6.规范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评价和考核机制。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高企培育、知识产权、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年内申报6家以上且认定通过率超过60%的科技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四、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内生动力

7.支持企业“两站三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获得省、市运行绩效奖励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8.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提高授权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700元/件,不重复资助。推动实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倍增计划,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0000元/件,鼓励企业引进优质有效发明专利进行成果转化,奖励5000元/件,对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区外有效发明专利转移地址费用进行全额资助。

9.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淮安区注册的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资助。

10.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励制度,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政策,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

11.鼓励企业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五、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2.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好“苏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争取低息贷款,重点为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争取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积极引进“天使投资基金”,促进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省、市级科技“创新券”,并给予足额配套补助。

六、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13.完善科技创新组织领导体制。成立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点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科技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齐配强科技工作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14.健全科技创新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内容,由区督查办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把科技创新主要任务和重点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15.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管理过程中,经费拨付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以前出台的奖补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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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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