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印发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通过有偿使用、无偿资助、奖励、贴息、投资等方式,重点对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扶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正受理、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同一项目不同级别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创新平台、创新载体、研发项目、创新主体、专利专项及科技创业等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
(二)项目符合广陵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前瞻性、创新性,能够取得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以及一支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依托单位,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资信良好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或企业: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资金类计划并获受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入户在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的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申报的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的企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创新平台项目
实施高端创新平台集聚计划,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并实质性运行的,奖励20万元启动经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对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创新载体项目
1、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省级奖励100万元。
2、当年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单位)、科技产业园、软件园、创新型乡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示范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当年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众创社区奖励15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省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三)研发项目奖励
1、实施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奖励项目
(1)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20万元;
(2)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奖励2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推项目奖励10万元。
2、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奖励20万元;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奖励10万元;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
(四)创新主体奖励
1、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建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院士工作站省级奖励10万元;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奖励3万元。根据江苏省对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对研发机构进行奖励,省级研发机构绩效优秀给予10万元奖励。
2、创新型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依据证书数量,每个分别奖励8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
3、知识产权管理奖励
当年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8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级贯标合格单位奖励5万元,被省级和市级认定为优秀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超3件的企业,每件追加奖励2000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5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10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15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科技副总奖励
对入选省“双创博士”科技副总类的项目,由我区配套5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引进人才补助。
(六)科技贷款贴息
对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科技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项目实施两年内贷款利息的30%,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七)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
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奖励600元;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2000元;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PCT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5万元;当年从区外引进并计入区内拥有量的发明专利,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第八条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种子资金分无偿奖励和资本金投资,可混合使用。无偿奖励对象为高层次人才在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初创类高科技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资本金投资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施与管理,投资对象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项目起点高、市场潜力大、预期能迅速形成规模的高科技企业;资本金投资股权一般企业为注册资本的20%,不超过30%,对所投资项目按股权比例取得收益并适时退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具体申报程序是:
(一)区科技局根据省重点研发计划通知制定区重点研发计划指南,鼓励在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突破。每年项目申报一次,下发申报通知。
(二)区科技局负责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项目的评审、拨付程序
(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需组织专家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拟奖励项目名单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进入实施与管理阶段。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要建立科技资金监督约束机制,在奖励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账,做到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扬州市广陵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办法》(扬广府发〔2014〕1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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