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轮流转,微软被诉Windows字体侵权!
发布时间:2021-07-16经常使用微软系统及字体的人可能没想到,计算机领域中的“维权狂魔”微软公司近日正面临被其他公司起诉侵权的尴尬境遇。
7月14日,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易中标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民辖56号。
该裁定书显示,原告中易中标公司诉称,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在生产、销售的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中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确认报告上述行为构成对中易中标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上述操作系统。
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中易中标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据了解,中易中标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软件集成配套、字库设计及芯片、电子数据信息处理;仪器、控制器件、新材料及相关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制造;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本企业所开发的产品;销售装饰材料、木材;技术进出口。
涉案的中易字库,是中易中标公司将中国历代书法艺术和当代计算机图形软件技术高度结合,经多年设计研发,创作出各种字体风格、用曲线描述的中文字库。这些字库产品不但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字形曲线精美、实用和艺术价值极高。经国家评测和审定,都给予最高评价,确认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
此外,中易中标公司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系统,是享誉海内外的《英华大辞典》主编、我国著名文字学家郑易里教授对汉字殚精竭虑研究半个世纪,后期和郑珑共同发明的对任何汉字都能进行快速输入和检索的重大专利发明。经我国权威专家多次审定,具备“规范、易学、快速、通用”的创新特点,从而攻克了所有汉字快速进入计算机的历史难题。并且中易字库和《郑码》组成的大型汉字信息处理系统还多次荣获国内外重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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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很早时候,中易中标公司就与微软公司的关系没有合结下了仇。因为微软公司曾为Windows 95使用郑码而付费,但协议中却带有郑码可以用于“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的条款,而这为双方的合作埋下了隐患。
当时中易中标公司确认,微软公司曾为Windows 95使用郑码而付费,“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应该理解为“与Windows 95同时存在而相关联的微软产品”。然而微软公司却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微软公司这边对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有公司相关人士曾就此事作出回应,称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因此,微软公司认为中易字库的使用是在微软与中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的范围内,就如同微软对郑码输入法的使用一样。
尽管微软公司用诸多理由证明自己是合法使用,但当时审理此案的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微软公司的说法,认为该合同中涉及的许可使用范围需要国家的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毕竟从政府协议和1995年字体协议的逻辑关系看,后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签订。而政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规范和审批问题,合同内容与相关条款均明确以Windows 95中文版为前提。
如果说郑码只是一个“意外”,是微软公司“误解”了协议的意思。那么接下来的字体侵权就不能玩文字游戏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微软侵犯中易字库和郑码的知识产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微软侵犯中易字库的软件著作权,并命令微软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原来,微软在Windows 98、2000、2003、XP等中文版及全世界销售的多国语言版等Windows产品中,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中易字库,严重侵犯了中易中标公司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关于字体的著作权保护话题一直被人们讨论着,而围绕中文字体的版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例如方正与宝洁的诉讼案,便曾在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
对于计算机字库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实无论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还是美术作品,其都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而对企业来说,对于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也应予以尊重。
既然计算机字库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作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就要取决于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了。
只不过,认定单字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还需要结合个案认定。从近年来公开的案例来看,因产品生产包装和企业宣传文案中的单字等情形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例子仍然不在少数,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对于单字的商业性使用。
常见的字库及字体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即企业在其内部使用的计算机或其他办公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和字体单字;
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字体的行为,比如在产品及其包装、宣传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宣传广告、商标和商业推广等情形下使用字体;
将字库或者字适用于企业自己的软件产品、影视剧字幕或者其他产品载体中。
在上述案件中,微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属于第三种。
总之,企业在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时,需要注意字库、字体的授权对象及授权范围。即便已经与权利人达成授权协议,可以对字库、字体进行使用,但是对于企业是否可以将该字库、字体进行演绎或者是否有权利将相应字库、字体在关联公司中进行使用等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如果在授权书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话,那么企业不仅要支付相关费用,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中易中标公司打的这场官司也算是翻陈年旧账吧,就是不知道他们能不能追回损失。也许,此案的判决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字库产业如何发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