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意思”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普通口语短语,缺乏显著性
发布时间:2017-12-20
驳回复审商标:第19572756号“特有意思”商标
驳回理由:缺乏显著性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较强的知名度,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
最后结果:驳回复审失败
关于第19572756号“特有意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特有意思(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72756号“特有意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显著性。另,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较强的知名度,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截图及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特有意思”为普通口语短语,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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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