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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人才网”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违反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12539号“移动人才网”商标
 

第20112539号“移动人才网”商标

引证商标:第7849592号“移动LABS”商标
 

第7849592号“移动LABS”商标

第20112539号“移动人才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鑫盛万佳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2539号“移动人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849592号“移动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广告等服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标识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移动人才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移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移动人才网”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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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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