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企业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主页 > 企业法律服务 >

玉华山”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华山玉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0

驳回复审商标:第19834084号“玉华山”商标
 

第19834084号“玉华山”商标

引证商标:第11695688号“华山玉及图”商标
 

第11695688号“华山玉及图”商标

关于第19834084号“玉华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湖南佳华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4084号“玉华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695688号“华山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指定商品不同。“玉华山”矿泉水的名字来源于水源地靖州玉华山的名称。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被消费者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鉴定证书、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文件、玉华山泉水源照片、公司生产车间照片、许可证及检测报告、销售点照片、产品包装图片、怀化日报采访报道、广告宣传单、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销售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用蒸馏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玉华山”为纯文字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华山玉”组成文字相同,仅排列不同,呼叫相近,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20/1653.html

来源:商评委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上一篇:“移动人才网”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违反商标法
下一篇:“亚瑟士虎”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亚瑟士近似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