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帮 帮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2-20
驳回复审商标:第19882102号“妈妈帮帮妈妈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7794383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794395号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7794401号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7794421号商标
引证商标五:第18122319号商标
关于第19882102号“妈妈帮帮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南昌市顾品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2102号“妈妈帮帮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94383号、第7794395号、第7794401号、第7794421号、第181223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撤销的决定、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并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巾、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卸妆纸巾、纸手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失禁用垫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婴儿纺织品尿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妈妈帮帮妈妈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四“妈妈帮”,与引证商标五“妈妈邦”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鱼肝油等其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20/1655.html
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