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²”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i2”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1
驳回复审商标:第20073916号“I²”商标
关于第20073916号“I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073916号“I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45978号、第16611531号、第107870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²”与引证商标一文字“i2”、引证商标二文字“i2”、引证商标三文字“i2”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评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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