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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宝记忆”商标驳回复审部分失败,商评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发布时间:2017-12-21

驳回复审商标:第20005650号“禅宝记忆”商标
 

第20005650号“禅宝记忆”商标

结果:部分驳回成功

部分失败理由: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关于第20005650号“禅宝记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佛山市禅宝饮料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5650号“禅宝记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除“禅”字外,还包含有其他显著识别文字,与佛教并不存在直接联系。另外“禅”属于多音字,具有多种含义,并非仅仅只有与佛有关的含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文字主要取自申请人企业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关系,且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禅宝记忆”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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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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