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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a”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5

驳回复审商标:第20199357号“kina”商标
 

第20199357号“kina”商标

关于第20199357号“k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东莞市肯岳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9357号“k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460998号“KIN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外包装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kina”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KINNA”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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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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